菲律宾的双重国籍法允许已成为另一个国家归化公民的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保留或重新获得其菲律宾国籍。在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后,该公民应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作为菲律宾人享有充分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这些规定包含在《共和国法案9225》(RA 9225)和《2003年公民保留和再获得法案》中。RA 9225于2003年9月17日生效,通常也称为《双重公民身份法案》。该法不要求一个人放弃其外国公民身份,因为后者不禁止双重/多重公民身份
根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下列人士被视为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
出生时至少有一位菲律宾父母的人,
1973年1月17日之前出生于菲律宾母亲的人,在达到成年年龄(21岁)时选择菲律宾公民身份;以及
根据1935年和1973年菲律宾宪法出生的人。
根据RA 9225,无资格获得双重国籍
在获得另一个国家公民身份之前入籍的菲律宾人没有资格获得菲律宾双重公民身份。非自然出生的菲律宾人没有资格根据该法案申请。
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时的权利和特权
根据RA 9225重新获得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可根据菲律宾现行法律享有充分的公民、经济和政治权利。其中包括:
持菲律宾护照旅行的权利
在菲律宾拥有不动产的权利
作为菲律宾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
从事某一职业的权利,前提是从专业监管委员会(PRC)或最高法院获得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许可证。
根据2003年《海外缺席投票法》的规定,双重国籍公民也可以在海外参加菲律宾全国选举(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部门代表)。
双重国籍文件:50美元
未提交入籍证明的解释宣誓书:25美元
衍生双重国籍文件:25美元
有关双重国籍的问题,请联系最近的菲律宾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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