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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国籍:从地缘法到血缘法

大理院最近对格丽丝•傅(Grace Poe)案件的判决,让很多律师产生怀疑,他们是否还知道他们在法学院所学到的法律。尽管从最近的民意调查中可看出,大理院的裁决被大部分选民接受,但很多律师很难接受这个裁决,因为他们相信,这等于抛弃了国籍法。譬如说,弃婴被假设为天生菲人,这是前所未有的。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国籍不是静态,而是动态的政治概念。国会可以通过新法律,譬如在2003年,就通过了第9225好共和国法令,或称为《双重国籍法》——这改变了政治立场。但不需要更改法律才能做出不同解读。同一条法律在新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解释。


今天,我们忽略了菲律宾国籍遵守血缘法(jus sanguinis)原则,但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一度使用地缘法(jus soli)。


事实上,1899年马洛洛斯宪法(Malolos Constitution)采用地缘法为国籍原则,并宣布菲律宾人包括那些“在菲律宾国境内出生的所有人”。马洛洛斯宪法非常有包容性。但是,美军入侵菲律宾结束了马洛洛斯共和国,让它没机会在法庭上实践国籍法。


菲律宾国籍的制定,来自1902年菲律宾法案(Philippine Bill of 1902),并于1902年7月1日签署成法,成为本国“第一个有机法律”。第四章规定,1899年4月11日(巴黎条约公布并被西班牙及美国批准之日),“居住”在菲律宾的西班牙人,成为“菲律宾群岛公民”(除非个别人士选择西班牙国籍)。菲律宾国籍直接继承了西班牙国籍。当时国内的多元人口,因此取得菲律宾国籍,这个政治身分可以传承给他们的子女——这就是以血缘法来确定菲律宾国籍的由来。


1902年菲律宾法案的原规定,被保留在1916年签署成法的钟氏法(Jones Law)或菲律宾自治法(Philippine Autonomy Act)第二章。它也授权菲律宾国民议会(Philippine Assembly)可以自己制定菲律宾国籍的法律,但对于那些不包括在菲律宾法案的人士,必须符合美国的法律范围。议会宣布,除了那些1902年及1916年法律下规定的人士之外,在菲律宾群岛出生的人士都被视为菲律宾公民。


但早在1911年,菲律宾大理院已经开始采用地缘法原则,并将菲律宾国籍授予拥有“中国”父亲及“菲律宾”母亲的人士,这些人通常身在中国,因美国排华法(Chinese Exclusion Laws,由于菲律宾是美国殖民地,因此美国的排华法案也套用在菲律宾)而被本地政府禁止入境。在许多案件中,这里只会介绍其中两件:Benito Muñoz及Tranquilino Roa案件。


在Benito Muñoz案件中,大理院首先采用了地缘法。Benito Muñoz于1880年1月17日在亚眉(Albay)省甘马力(Camalig)出生。他1911年1月从中国回菲律宾时被拒入境。他的华侨父亲跟菲律宾母亲在他11岁时,将他送往中国读书。


Muñoz坚称自己是菲律宾的“本土人及公民”,并“充分证明,若不是因为财政困难,他本来是要尽早回菲的,从来就不想让自己成为外籍人士,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这么做。”


法院1911年11月23日宣布,Muñoz是菲律宾公民。法院还强调,在中国居住了20年直到31岁的Muñoz,回归意向很“诚实”。


而1889年7月6日出生在棉兰佬Luculan的Tranquilino Roa,同样在1910年10月由中国返回菲律宾时,被拒入境。


Roa的父亲1895年前往中国,5年后在当地去世。他的“菲律宾”母亲后来将他送到中国读书,“并一直打算返回”菲律宾,他在到达21岁之前,于1910年返回。


大理院在1912年10月30日的判决中,宣布Roa为菲律宾群岛公民,“他从未想过让自己成为外籍人士,他仍然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从这两宗案件中可看出,住在外国不代表成为外籍人士。


大理院在Roa案件的决定,形成对菲律宾法案第四章的解读,“美国采用的以出生地为国籍的原则,可以有限制地套用在菲律宾群岛。”法院辩称,第四章“必须根据其精神和意图来解读……这是要考虑到最有理性和公正的原则。”


法院也引述美国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国内不同法庭多次宣布以及经常裁决的一个原则,是在国籍问题方面,必须是倾向索取国籍者。”


根据这个原则,菲律宾大理院在解读菲律宾议案第四章时,采用了同情的原则。它说,如果阻止Roa返回菲律宾,“就等于阻止上诉人回到他的国家,他的家庭及家人,他母亲、兄弟姊妹等,并迫使他生活在完全陌生的国家及陌生人群中。”


法院建议,除了出生地之外,在采纳政治归属感的原则上,还要考虑个人感情和亲情,以及家庭关系。


大理院的菲律宾及美国大法官们在整个美国殖民统治期间,表现出自由主义作风。案件的裁决显示,他们吸收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激进主义”或“改革主义”做法,其中案例是1898年3月的王金堂(Wong Kim Ark)案件。他1873年在旧金山出生,父母是合法中国移民,但没资格归化入籍。法院承认王氏的国籍,正好与推动当时的排华法(Chinese Exclusion Law)的公众情绪及排华思维相反。


王金堂的标志性胜诉,强烈影响菲律宾大理院的司法裁决,它被运用在菲律宾和美国移民所面临的同一个排华法。这个判决让菲律宾的大法官们维护“理性和正义的原则”,并坚持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延伸到菲律宾作为法律精神。高院因此与美国国会及行政部门,特别是国防部岛屿事务局(Bureau of Insular Affairs ,War Department)的立场唱反调。


在1935年制宪大会上,对于国籍的两个原则引起激烈争辩。鼓吹血缘法的人指出,那些外国人在本国生下的子女,可能会利用他们的菲国籍来盗取“国家财产”。而一个人真正的政治感情,据信是根据“血缘”,这是无法改变,以及拥有政治特征的。因此1935年宪法采用了血缘法。


法律意见也经历巨幅变异,并在1947年达到高峰,当时大理院完成了陈充(Tan Chong,译音)案的审讯。记录显示,扶西•陈充(Jose Tan Chong,译音)1915年7月出生于内湖省(Laguna)仙答洛(San Pablo)市,其“中国”父亲是陈充宏(Tan Chong Hong,译音),母亲是“菲律宾人”Antonia Mangahis。他1925年10岁时,父母将他带到中国,并于1940年1月25日返回菲律宾,当时他24岁。他因其中国人身份被拒入境,这个决定是劳工部长批准的,并下令将他驱逐出境。


1941年10月15日,大理院全庭法官虽然都是菲律宾人,但仍然在美国管辖内,维持低级法庭的原判,称陈充“在我们的(1935年)宪法通过前,已经出生在菲律宾,虽然其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菲律宾人,但他是一名菲律宾公民。”法院也指出,陈充未能立即回菲,是因为“他父亲不允许他回国,而他没有钱支付回菲的交通费,直到他抵达之日。”


法院下达判决的一个星期后,总检察官提出复核,并指根据他出生时的法律,陈充不是一名公民。该案件审结之前,爆发战争,导致所有记录被毁,必须在1946年重新建立。


1947年9月16日,大理院——现在属于正式独立的菲律宾共和国——着手审结这份战前的复核书。


它承认:“在多条判决中,本院一直在管辖范围内采用地缘法原则。”但在对以往案件判词做出不同解读后,它开始坚称,“虽然出生是国籍的重要元素之一,但它本身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他的出生地的公民。”当年32岁的扶西•陈充,被宣布不是菲律宾公民。但大家可以猜测,若本案在战前被审结,陈充将被宣布为菲律宾公民。


在1947年,大理院辩称,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所采用的地缘法,从未延伸到菲律宾。它也对1902年菲律宾议案第四章及1912年修正案提出不同解读。以不同观点来重新解读一些法律文字,大理院放弃了地缘法。当年所使用的国籍法规,被舍弃不用。

自那时起,血缘法一直是菲律宾国籍的不二原则。但从这段高度浓缩的历史来看,使用“理性和正义的原则”并非真空地带。对于国籍的绝对要求,只维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它会根据每个时代的精神进行改变。



菲律宾移民条件:

1.主申请人满35岁;

2.在菲律宾存款2万美元或者5万美元

3.身体健康,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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