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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个人投资者计划的ORIP建议

马耳他个人投资者计划的ORIP建议

国际投资头寸监管办公室(ORIP)根据2020年11月发布的《马耳他个人投资者计划(IIP)第五次年度报告》中的观察结果,对马耳他国际投资头寸计划提出了一些建议

1.人员配置

该机构一直必须解决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ORIP提出了这方面的各种建议(特别是在2016年和2017年的报告中)。由于最近与马耳他分离,这一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这使工程处失去了关键的行政人员,并导致了一种情况,即已经负担过重的核心官员不得不承担额外的职责,以应付这种情况。ORiip获悉,尽管MIIPA试图解决这种不平衡问题,但其招聘活动目前并未取得进展,预计短期内不会有新的军官加入。

ORIP无法充分强调尽快完成招聘流程的重要性。不幸的是,人员的缺乏对机构的产出产生了相当负面的影响,并导致缺乏监测、指导有限和客户服务质量的全面恶化。


2.修订时间表

经验表明,申请人发现很难遵守与批准后要求相关的两个时间表,即支付最终供款(自批准函签发之日起20天内)和提供与物业购买/租赁相关的证明,股票/债券和全球健康保险(自批准函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鉴于此,ORiip建议延长期限(只要不超过自申请之日起2年的效忠宣誓期限),以便更容易实现。


3.监管机构参与该过程,作为迄今为止不起作用的“投诉”条款的替代方案

在以前的报告中,移民局曾敦促引入申诉程序(正如最初在《马耳他公民法》中设立监管机构时所预见的那样)。在撰写本报告时,这一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因为这是一个法律上没有争议的问题,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干预和审查拒绝,部长在这方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上诉。与此相关的还有信息的敏感性(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进行整理),这些信息总是构成拒绝申请的决定的基础。

鉴于此,ORiip建议监管机构通过评估MIIPA的决定直接参与最终过程(即在MIIPA的建议提交部长考虑之前),以确定监管机构是否同意机构的建议或监管机构是否同意认为MIIPA需要再次审视这些问题,并将其未能同意这些建议的原因摆在首位。因此,将建立一个内部机制来处理这一进程。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后,MIIPA需要确定是坚持其原始建议,还是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或观察结果进行审查。随后,案件将提交给部长,并包括MIIPA和监管机构的评论或意见。一方面,修订后的程序将确保部长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有一个额外的可靠来源,另一方面,在提交部长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将为申请人/代理人提供额外的安慰,这两份案例文件以及MIIPA的相关建议均已由监管机构亲自审查和评论。因此,这消除了《马耳他公民法》目前设想的申诉程序的必要性。


4.在政府宪报刊登姓名

《国际投资政策条例》第14(2)条规定(在马耳他政府公报内)公布在过去12个日历月内通过登记或入籍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的所有人的姓名。引入这项规定是为了确保方案内一定程度的透明度。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参见第4.2节中代理人的评论),利益相关者担心将这些名字公布在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参见第3.2节中媒体文章中的评论),有人指控名单的公布是不够的。因此,很明显,公布这些名字背后的任何目的都没有达到。此外,正如本报告前面所解释的,有些人倾向于相信并争辩说,除非事先获得主要申请人的无条件书面同意,否则政府正式公布此类名称违反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在这个问题上,ORIP将不会被卷入是否应该公布这些名字的争论中。相反,它建议政府应考虑研究替代手段,以确保更好的保密程度,同时确保该计划的批评者认为潜在的知识产权公民正在得到充分的审查。在这方面,参考了一位代理人提出的建议(参见第4.2节),ORIP认为值得考虑,该代理人建议,与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该名单应接受议会的审查,有权获得数据的议员将受到保密宣誓的约束。


5.条例和现有表格

在以前的ORIP报告中提出了修改现有法规和/或现有表格的建议(另请参阅第5.1节)。希望在协商进程结束后采取行动。


6.延期书

如第5.1节所述,在66%的已审核申请中,有人指出延期(如适用)不是迟发(即120天后)就是根本不发。ORiip认为,IIP条例第7(5)(c)条的规定(通知申请因其仍在处理中的原因而延迟)涵盖了MIIPA在规定的120天内未传达决定的所有情况,因此建议机构确保要求–延期通知是在该时间期限到期之前发出的。


7.主要申请人的声明。财产、保险和债券

第5.1节讨论了这一问题。ORiip意识到,申请人提供声明的义务是一项额外且不必要的负担,并建议将其纳入一般声明(在任何初始申请表中),以约束申请人在其申请成功时遵守这些要求。


8.最后缴款的支付

MIIPA应考虑其他手段,以确保成功的申请得到积极的缔结(以及所有适用的缴费都得到适当的支付),如Orip在第4.2条中的建议,即申请人在正式书面通知后,一旦正式接受“原则上的接受函”,就第二笔和最后一笔捐款的支付而言,除了证明和适当记录的原因(a)医疗原因,或(b)严重的家庭原因,或(c)突然缺乏足够的财政资源来应付所需的支出外,不会有任何理由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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