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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订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

新加坡议会于10月3日通过了《2023年所得税(修正)法》,在《1947年所得税法》(ITA)中引入了新的第10L条,该条通过对在新加坡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出售外国资产在新加坡获得的收益征税,使新加坡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该法案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与现行税收制度有很大不同,现行税收制度仅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等基于收入的外国来源收入在新加坡征税,而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2019年,欧盟行为准则小组(COCG)宣布对包括新加坡和香港在内的全球FSIE制度进行审查,理由是在没有任何条件(如经济物质要求)的情况下排除被动收入的税收制度可能被视为“围栏”,因此是有害的。

2021年,COCG评估新加坡的FSIE计划无害,但出于税收目的,香港被列入欧盟不合作司法管辖区的“灰色名单”。香港修订了其FSIE计划,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并将于2024年1月一日起进行进一步修订。

在2022年12月更新了COCG关于FSIE的指导意见后,新加坡财政部(MOF)提议修改其FSIE制度,根据修订后的COCG指导意见,对新加坡境内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在新加坡出售外国资产的收益征税。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第10L条,相关实体出售或处置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外国资产)的收益,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从新加坡境外获得,将被视为应纳税所得。

确定动产和不动产状况的规则如下:

  • 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位于财产实际所在地。

  • 有担保或无担保债务(判决债务或证券除外)位于债权人居住的地方。

  • 公司发行的股份或证券,以及此类股份或证券的任何权利或权益,通常位于公司成立地。

  • 无形动产的所有权主要可强制执行。

相关实体是指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实体在新加坡境外有营业场所的实体。因此,不包括国内集团和独立实体。

一般来说,被排除在外的实体是指在新加坡具有足够经济实质的实体。纯股权控股实体(PEHE)的主要职能是持有其他实体的股份或股权,除股息或类似付款外没有其他收入,因此被进一步排除在外。

被排除在外的实体不需要在新加坡开展贸易、业务或专业,但需要在新加坡保持合理的经济实质,并需要确保实体的运营在新加坡得到管理和执行。

财政部表示,在立法中规定建立经济实质的最低门槛是不现实的,因为即使在同一行业内,商业模式和运营规模也会有所不同。相反,IRAS将通过电子税务指南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包括某些行业的例子。

第10L条要求以其公开市场价值处置或出售外国资产。出售实体可以就收购、创建或改进、保护或保存财产价值、出售或处置财产所产生的金额,以及在出售或处置任何其他财产时产生的任何“未使用”损失(根据第10L条应收取收益),申请扣税。如果新加坡在不同基期收到第10L条收益,则必须在相关基期之间合理分配可抵扣费用。

第10L条将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资产处置收益视为《所得税法》第10(1)(g)条规定的应课税收入。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法》关于单方面税收抵免的第50A条也进行了修订,规定将对根据第10L条被视为收入的收益支付的任何外国税款给予单方面税收抵免。

纳税人应审查现有结构,以评估新的第10L条的影响,特别是在某些资产的性质和相关实体的经济实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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