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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就简化基金经理监管框架进行咨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10月24日就其通过终止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制度来简化基金管理人监管框架的建议展开了公众咨询。

现有的RFMC将被要求重新注册为仅为合格或机构投资者服务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以继续在新加坡开展基金管理活动。

RFMC制度于2012年推出,此前一个豁免基金经理制度被关闭,以加强MAS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并提高整个基金管理行业的行为标准。EFM不受许可证和商业行为要求的约束。

当时现有的EFM可以选择申请成为RFMC或LFMC。RFMC的准入标准和商业行为要求与LFMC类似,但受到更宽松的监管要求,因为它们被限制管理高达2.5亿新元的资产和最多30名合格或机构投资者。

MAS表示,RFMC制度已经达到了从EFM制度过渡的目的。许多RFMC已升级为A/I LFMC,而大多数寻求在新加坡进行基金管理的新进入者倾向于申请A/I LFMCs,而不是RFMC。

根据提案,希望申请成为A/I LFMC的RFMC需要在规定的申请窗口内提交一份表格,列出其管理的资产,并确认其符合A/I LFMCs监管要求的能力。

在过渡过程中,现有的RFMC可以继续照常运营,MAS将保留RFMC管理资产的2.5亿新加坡元限额。成功过渡到A/I LFMC制度的RFMC将不再受任何投资者数量限制,并可以向MAS申请提高管理资产的限制。

申请成为A/I LFMC的RFMC将不必为转变为A/I LFMCs支付任何申请费。提交咨询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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