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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修订对在塞浦路斯就业的非居民个人的激励措施

塞浦路斯修订对在塞浦路斯就业的非居民个人的激励措施

塞浦路斯政府于6月30日在公报上公布了第51(I)/2023号法律,对在塞浦路斯就业的非居民个人的制度进行了修订,规定50%的就业报酬豁免。

去年7月推出了新的、更优惠的就业收入所得税豁免,以吸引高技能和高收入的外国国民来塞浦路斯,无论是作为塞浦路斯实体的雇员,还是通过远程工作安排作为非塞浦路斯实体的工作人员。

2022年《所得税(修正案)(第6号)法》将个人申请《所得税法》第8(21)条和第8(23)条规定的与塞浦路斯首次就业有关的50%收入免税的年收入起征点从100000欧元降至55000欧元。它还将豁免期限从最长10年延长到17年。

要申请这一豁免,个人必须在塞浦路斯开始就业前至少连续10年不是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在塞浦路斯就业的第一年或第二年,塞浦路斯就业的年薪酬必须超过55000欧元。

新的《修正法》中的主要变化是:

  • 个人的非税务居住要求已从个人在塞浦路斯首次就业前的连续10年延长至至少连续15年。

  • 该条款现在适用于塞浦路斯17年内任何工作的报酬,允许个人在不丧失豁免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此前,它仅限于在塞浦路斯首次就业的薪酬。

根据第8条第(23A)款的旧规定,以前有资格获得首次就业50%豁免的个人将继续享受豁免,前提是满足2023年修订法公布之日前有效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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