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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由独资企业提起诉讼

10月20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通过其政策警报(PA-2023-29)确认,独资企业不能代表其所有者提交L-1签证申请,因为独资企业不是一个独立于所有者的独立法律实体。独资企业是指个人拥有所有资产、负债并以个人身份经营企业的企业。

L-1公司内部受让人签证是一种流行的签证类别,用于将某些管理、执行和专业知识人员从外国企业转移到相关的美国企业。

美国移民局现行政策规定,独资企业不得代表其所有者提交L-1申请,因为雇佣实体和受益人之间必须分开;独资所有人和受益人相同的请愿书将被视为不允许的自我请愿。但是,L-1可以由独资企业代表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例如,个人可能是国外实体和美国实体的独资经营者,并可能将符合L-1A或L-1B分类的合格员工转移到美国。

政策警报进一步确认了独资企业和自行成立的请愿人(即拥有单一所有者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因为该公司或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是与其所有者、股东或成员独立且独特的法律实体(不同于唯一的指导机构),因此可以为该所有者提交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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