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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读懂CRS的政策细节,哪些人和账户会受影响

这篇文章为大家具体分析CRS的政策细节,包括时间表、交换信息、税务居民界定等。


CRS政策细节


1、CRS时间表

  我国金融机构实施CRS的主要合规义务与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这里存量客户与新客户区分的时间点为2017年1月1日。

  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时点,比如第二批加入的国家是2018年9月才进行交换,但有一个新老划段的时点。需要注意的是,每年都会交换一次,所以2019年,2020年,2021年,一样也会进行信息交换。

  

2、100个国家(地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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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是100个国家(地区)加入了,阿尔巴尼亚退出了CRS,这个影响不大。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批加入的国家(地区)主要有英属百慕大、维尔京群岛等,第二批加入的有安提瓜、格林纳达、圣基茨、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中国香港、加拿大、新加坡、瑞士等传统私人银行开户地也都加入了,可以看到的是第二批影响会比较大。这里再次强调一点,并不是什么时候交换重要,而是什么时候搜集更重要。只要这些国家承诺加入CRS,当地金融机构就会按前面的时间表进行客户的信息搜集。

  所以,很多人会以为,CRS出来以后,美国会成为全球的避税中心和私密中心。要知道,美国虽然没有CRS,但有FATCA,而且,中美交换也已经是在不远的未来了,如果单纯把帐户设在美国,只能是一个非常临时的办法,同样会产生很大的后果,这一点要特别强调。

  

3、哪些帐户和信息会被交换?

  首先,哪些信息会被交换?

  CRS交换的是涉税的信息,CRS不是一个收税的制度,搜集完信息以后怎么征税是后话。所以任何涉及到可能用于收税的信息都属于交换的范围,包括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等。出生日期和出生地是担心你是多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如果是机构主体就是注册地、注册类型。

  如果是个人帐户,交换的是一个帐户每年年底的余额。从第二年开始,会看前一年的余额和今年的余额,以及近一年内帐户存量金额及产生的收益,这些都要被交换,所以年底余额管理是没有用的。

  FATCA是采用帐户一年内的最高金额,CRS初期简单化,是用年底额的方式来进行报送,这一点要注意。


  其次,覆盖哪些机构和账户类型?

  覆盖的机构有存款、托管、投资和特定保险机构,这些都是针对个人的。针对实体的话,则是投资实体的信托。

  覆盖的帐户类型,第一类是存款帐户,这是最常见的,在香港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开设的包括支票帐户、储蓄帐户,或者有储蓄功能的信用卡帐户,都属于存款帐户。

  存款帐户又分为个人的存款帐户和机构的存款帐户,如果是机构的话会一直穿透到持有人是自然人为止,所以这一点要注意,并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去开户就可以躲避了。

  第二类是托管帐户和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又分为几种类型资产的托管,第一是最简单的,这些帐户由券商进行识别,第二是私募基金,由托管行或行政管理人来报,第三是公募基金或者其他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来报,这都是为了避免重复报送的问题。托管机构比较直接,也分资产持有人是个人还是公司。

  第三类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目前只针对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以后没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也会覆盖在内。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比如香港的储蓄型保险,保障很低,佣金很贵。什么叫有现金价值?如果能取消掉并拿钱回来,就属于有现金价值;如果不能取消存款项,但能从里面贷款,也属于有现金价值。

  第四类是投资实体,就是所谓的离岸公司的模式持有的资产,这类是打击的重点,会一直穿透对实际的控制人。投资实体里,不光是股权,债权一样会被披露。

  第五类是信托,信托也是受影响特别大,重点打击的对象。我们知道,信托有四个基本的功能,私密性、避税、传承和债务隔离。很多人设信托的目的只是因为其私密性和免税功能。 CRS出来以后,这些信息全部会被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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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税收居民界定及如何解决

  CRS是个关于税务的事情,不是法律居民是哪国,是税收居民是哪国。

  中国税收居民定义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第一点说白了叫习惯性居住,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管有没有外国护照,只要你还有中国户口、中国身份证、自己名下的中国房产,在中国交社保、拿工资、有公司,或者这些都没有,但老婆孩子还在中国住,那么,你还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如果是这种情况,面对CRS的解决办法有两个大的方向,一是改变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这个当然是以移民为前提。但是单纯移民如果不做规划则可能会成为多重国家的税收居民。二是如果短期来不及移民,在不改变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改变资产的持有方式。

 

5、执行上的细节

  首先,有三种账户类型:

  (1)、新开个人账户

  ①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②金融机构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账户持有人应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③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④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声明文件的,视同非居民账户管理。

  

(2)、存量个人低净值客户账户

  ①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低净值账户持有人,可以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

  ②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

  注:金融机构可在上述尽职调查方式中选择一项执行即可。


  (3)、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

  ①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

  ②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对于高净值帐户,银行需要对账户去进行自我的尽调。如何确定为是否是非居民?


  非居民标识定义:

  上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的要素,具体包括:

  1、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2、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3、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的电话号码;

  4、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记录;

  5、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6、境外转交地址或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

  以上这几点,都可能会被银行用来去做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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