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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技术:菲律宾富人使用新加坡外国信托制度进行继承规划

信托技术:菲律宾富人使用新加坡外国信托制度进行继承规划

新加坡合格外国信托是国际继任规划的高效工具

新加坡信托在亚洲家庭中的受欢迎程度不断提高,我们很高兴Sovereign新加坡办事处董事总经理Andrew Galway正在撰写一系列文章,为希望利用这些高效工具的客户研究一些关键的结构考虑因素。

本月的案例研究着眼于新加坡QFT在菲律宾居民客户面临的继任规划问题上的使用。特别是捐赠人税问题,这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转让时居住的人之间无偿转让财产征收的。


新加坡的合格外国信托是什么?

新加坡信托的税收待遇取决于信托的居住权。在新加坡有居留权且不适用豁免的情况下,信托产生的收入将在受托人层面或受益人手中征税。

然而,如果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公司,并且信托由持牌的新加坡信托公司管理,则新加坡合格外国信托(QFT)对某些“特定收入”免征新加坡税。特定收入包括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以下来源的收入:

  • 新加坡境外任何指定投资产生的利息和股息

  • 新加坡境外房产产生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溢价和任何其他利润

  • 在新加坡境外出售任何指定投资产生的收益或利润

  • 来自新加坡境外的外国单位信托的分配

该免税进一步适用于向受益人和任何符合“合格控股公司”条件的信托相关公司进行的分配。合格控股公司是指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受托人全资拥有,专门为持有合格投资者信托的资产而成立,其业务仅包括为合格投资者信托进行交易或投资。


新加坡合格金融机构的额外优势

新加坡合格投资者信托没有注册要求,也没有公开披露委托人或受益人身份的要求。新加坡信托可以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可自由支配的或固定的利息,这取决于要实现的目标。

根据新加坡法律,信托的有效期最长为100年,根据某些条件,即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后来成为新加坡公民或居民,信托也可以继续作为合格信托。

除了在国内税法范围内对外国委托人和受益人实行税收中立外,新加坡还与世界70多个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双重税收条约网络,可以为具有重大国际利益的客户创造税收和继任规划机会。


新加坡QFT用于菲律宾的继任规划

例如,“客户A”是一名英国国民,目前是菲律宾的税务居民。他在菲律宾以股息的形式从一家菲律宾公司获得资金,该公司已在菲律宾缴纳股息税。他现在希望将这些资金转入新加坡合格金融机构。信托的分配将向既不是菲律宾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公民的受益人进行。

根据菲律宾税法,任何人,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通过赠与转让财产时,都会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赠与税。无论转让是以信托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进行,无论赠与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财产是不动产还是个人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将适用该税。


菲律宾的税收待遇

转让给不可撤销的新加坡合格投资者信托可能需要缴纳赠与税,因为委托人基本上将资产的所有所有权转让给信托。然而,如果信托是可撤销的,则在资金转移给受益人或信托变得不可撤销之前,不会产生捐赠者的纳税义务。

投资于信托的资产是出资,因此任何出资分配都只是原始投资的分配,因此不征税。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必须纳税。如果信托保留收入,则信托必须为此纳税。如果收入被分配,则受益人纳税,信托可以扣除。


新加坡的税收待遇

然而,在新加坡,信托在新加坡的税收待遇取决于信托的居住权。在新加坡有居留权且不适用豁免的情况下,信托产生的收入将在受托人层面或受益人手中征税。然而,对合格外国信托(QFT)受益人的分配免征新加坡税。

通过这种方式,将股息转让给可撤销的新加坡合格投资者信托应使客户a能够避免在菲律宾缴纳任何捐赠人税,同时也允许新加坡合格投资者基金向既不是菲律宾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公民的受益人进行的任何分配在菲律宾或新加坡都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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