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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体必须记录“提名股东”并确定“执行控制人”

会计&;公司监管局(ACRA)于10月4日实施了新的要求,规定新加坡本地和外国公司必须保留提名股东及其提名人的非公开登记簿。

新规定还规定,无法确定在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可注册控制人的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LP)必须在同一日期之前确定对公司或LLP具有行政控制权的所有个人为可注册控制人。

两者的合规期限均为2022年12月5日。每项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5000新元。

这些修正案是根据《2022年公司登记(杂项修正案)法案》(于1月10日获得议会批准)提出的,旨在加强新加坡的公司治理制度,使其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国际标准更加一致。

新加坡是FATF的成员,它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制定国际标准,以防止全球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对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的威胁。

《新加坡公司法》已经要求公司保留股东名册,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他人持有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持有股份的人被称为提名股东,而持有股份的人为提名人。

此前,新加坡法律没有要求提名人身份,因为他或她不是登记在册的股东。然而,由于提名股东通常按照提名人的指示行事,因此,这些实际控制股票的人的身份缺乏透明度是国际关注的一个领域。

根据修正案,新加坡本地和外国公司现在都需要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其指定的注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提名股东名册(RONS)。该登记册是机密的,不得向任何公众(包括公司的审计师)披露。

提名人的定义包括代表提名人投票或收取股息的任何人。提名人必须在被任命或公司成立后30天内(如果在2022年10月4日之后成立)通知公司其身份和提名人的身份。

RONS需要包含公司提名股东提名人的规定详情。公司必须在2022年12月5日前建立其RONS,并进一步要求在被提名人通知后七天内更新该登记册。

该规则受到一些例外情况的限制,这些例外情况大多与在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尽管新加坡金融机构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有例外。

第二套修正案对本地和外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可注册控制人的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前,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必须保持可登记控制人登记簿(RORC)——在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个人或公司实体——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或有限合伙声称没有具有重大利益或控制权的可登记控制人。

根据新规定,如果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无法确定对其拥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可注册控权人,则必须确定所有对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具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为可注册控人。具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是首席执行官,以及通过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的日常事务或常规事务行使行政控制的董事或合伙人。

现在,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在2022年12月5日之前在其现有的RORC中记录具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的规定详情。同样的信息也必须在更新自己的RORC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给ACRA中央RORC。

《2022年公司登记册(杂项修订)法案》还包含其他修订,规定新加坡公司更新其提名董事登记册的期限为七天,外国公司更新其成员登记册的时限为30天。这些变化于5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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