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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类型和用途(三分之二)

离岸信托:类型和用途(三分之二)

本系列讨论离岸信托的关键要素,尤其是马恩岛信托。这是三篇文章中的第二篇,探讨了一些最常见的离岸信托类型及其用途。

从保护家庭遗产,到确保正确的继任计划,为受抚养人甚至雇员提供服务,离岸信托仍然是顾问们可以使用的一个极其灵活的工具——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够帮助说明这一点。

本文将探讨以下内容:

  • 自由裁量信托

  • 占有信托的权益

  • 积累和;赡养信托

  • 其他形式的离岸信托


离岸全权委托信托

自由裁量信托是最常用的信托类型之一,可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如何实现预期目标方面提供最大的灵活性。

例如,自由裁量信托可以使受托人有能力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以避免不必要地浪费或耗尽信托基金的方式进行分配——这可能有很多原因,包括保护弱势受益人、税务规划,甚至针对受益人个人债务的资产保护,等等。

此外,虽然一类受益人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但委托人可能不知道分割基金的最佳方式是什么,并且可能希望考虑未来情况的变化,甚至考虑其他受益人——例如未出生的孙辈。

自由裁量信托可以在委托人的有生之年成立,既可以作为活着的和解,也可以写入他们的遗嘱,在他们死后成立。如果设立为生前信托,委托人可能需要对应课税转让价值征税。此外,受托人还可能在10周年纪念日以及对受益人的任何分配承担定期责任。因此,应在一开始就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征求税务建议。

委托人不得保留对全权委托信托中结算资产的占有或控制权,否则该信托可能被视为虚假或可撤销,且该资产仍可能构成委托人遗产的一部分。

相反,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和信托本身的利益管理信托基金。受托人还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自行决定向任何受益人进行分配。尽管自由裁量信托为受托人提供了对该安排的完全控制,但他们的行为仍必须符合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的条款可以规定委托人希望实施的限制。此外,委托人可以选择任命一名保护者,该保护者通常是一名受信任的专业顾问,以监督受托人并确保遵守信托条款。保护者保留某些必要的权力,以确保受托人实现与信托契约一致的信托目标。虽然纳入保护者可以提供控制,但重要的是不要限制受托人,以免削弱自由裁量信托的效力。

最后,委托人可以通过提供意愿书来指导受托人。意愿书提供了委托人当时意图的陈述,允许受托人在做出决定和分配时考虑到这一点。只要定期审查意愿书,它就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对委托人的想法提供奇妙的洞察——尽管本文件具有说服力且不具有约束力;它对受托人不产生任何法律义务。

自由裁量信托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案,它提供了最大的灵活性,并有可能从委托人的遗产中免除税务责任——尽管这种灵活性是有代价的。自由裁量权信托可能是复杂的,需要专门知识来避免陷阱——结算人需要理解他们将资产置于他们所选择的受托人的控制之下,他们必须与信托契约一致行事,但不一定符合他们的意愿——只要他们认为它符合信托和受益者的最大利益。  


占有信托的离岸权益

不太常见但仍被广泛使用的是占有权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可以有多种用途,所有这些都取决于该工具能否在委托人的有生之年为其提供信托基金的使用权——事实上,有时这种类型的信托被称为终身占有信托。

占有权益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限期。为委托人的余生提供准备金是很常见的。

在占有权益安排中,委托人将资产置于信托中,从而将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根据每项信托安排)——但在这里,委托人分割出占有权益,赋予自己对信托资产收益的直接和自动权利。

有时,占有权益信托的委托人被称为收入受益人或终身承租人,因为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分拆可为委托人提供在其生命周期内享有资产和/或资产产生的所有收入的权利。例如,从投资收益或其他资产(如家族企业股份的股息)中居住在一处房产、支付生活费用或支付长期护理费用等。

可以有多个收入受益人或终身承租人,他们通常对已结算资产本身没有任何受益权,例如配偶。在收入支付的情况下,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定期向他们支付。

收到的收入将减去信托费用——重要的是要记住,这将包括管理资产的任何成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财产管理等)以及受托人的潜在报酬,只要信托法允许公平。

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受托人将对收入受益人/终身承租人和有权享有资产的受益人负有责任,通过考虑收入和寿命的竞争需求做出此类决策,除非信托契约中另有规定。

根据自由裁量信托,信托资产将由受托人为信托契约中指定类别的受益人或指定个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这些受益人可以在收入受益人或终身承租人可以享有占有权益的规定期限后受益——这通常是在死亡后。

这类信托的实施涉及税收问题,而且一如既往,它可能相当复杂。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寻求税务建议。


离岸积累和维持信托

累积和维持信托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由裁量信托和裸信托的混合方式。这种信托的核心是将信托基金置于受托人的照管之下,直到儿童或年轻受益人达到指定年龄,最长可达25岁。

在此期间,受托人将对结算资产的管理以及如何最好地为受益人的利益使用这些资产拥有自由裁量权——当然要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大体上,受托人可以累积收入和收益,以建立受益人的资本权利,或者可以分配受益人持续维持的要素。

在2006年《金融法》对积累和维持信托的处理方式进行变更之前,这些信托安排是为了实现某些IHT规划利益而设立的——然而,在现代,由于相关财产制度(RPR)的变化,这种利益现在已被取消。积累和维护信托基金将需要考虑RPR,这可能导致定期的10年周年纪念费,根据上面讨论的酌情信托。

对于2006年之前结算的积累和维持信托,有一个窗口,直到2008年4月5日,成年年龄可以从18岁增加到最多25岁。在信托存续期间,即受益人达到法定年龄之前,这些信托将继续接受2006年之前的IHT待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后的任何额外和解都将使信托受到RPR变化的影响。此外,如果该信托中没有绝对权益,即它是一个自由裁量积累和维持信托,并且在2008年4月6日之前未修改成年年龄,RPR变更和定期收费将适用。

在到期之前,虽然受托人可以选择累积信托资产的收入和增长,但他们也可以根据信托工具推迟甚至重新分配。这只能在受益人根据信托条款在18岁或25岁时获得占有权益之前进行。

如果这样做是真诚的,并且符合信托契约,受托人可以在受益人18岁生日之前将信托基金投资于特定的固定形式资产,例如房地产、债券、,定期存款等。这意味着价值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分批释放,或通过租赁等方式产生持续收入,从而避免浪费行为,并允许受益人在成年后成熟。

总而言之,委托人可能更愿意建立累积和维持信托,而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信托——这是因为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有管理的灵活性,而受益人的地位可以固定。然而,缺点是,儿童受益人在成年时将自动享有信托基金的权利,这可能被视为有害的,取决于他们的性格和成熟程度。


其他形式的离岸信托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一些常用的信托类型。为简洁起见,以下列出了这些内容,并进行了简要说明:

  • 目的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商业或慈善目标,例如融资交易、收购或处置财产等。在马恩岛,有一项专门的立法来满足这种信托——1996年目的信托法。

  • 员工福利信托(EBT)——员工福利信托由雇主为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员工、家属和亲属设立。它们可以成为传递各种利益的工具,对任何规模的公司都很有用,尤其是那些拥有全球足迹的公司。常见用途包括经营性股票购买计划、自由支配奖金、养老金等。

当然还有更多的信托可用,我们建议与您的专业顾问交谈,帮助您选择合适的信托类型,以实现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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