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滨屿移民!
当前位置: 首页 > 护照项目 > CRS税务专题 > 海外财富管理>马耳他-波兰双重税收条约最近的变化

马耳他-波兰双重税收条约最近的变化

马耳他-波兰双重税收条约最近的变化

背景

马耳他-波兰双重税收条约(DTT)最近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将作为2021年第64号法律公告发布。这些修改旨在消除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该条约以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

对与以下内容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股息定义、利息预扣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和董事费、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相互协议程序、提供税务仲裁的信息交流以及防止滥用条约。

这些变化概述如下:

  • “股息”的定义已经修改,第10条中的新定义明确包括:;投资基金证书或参与单位分配及其赎回所得收入、公司清算或部分清算所得收入以及公司购买或赎回其自身股份所得收入。

  • 第11条规定的利息支付预扣税已经降低。当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居民时,缔约国可对境外利息支付征收的最高预扣税为4%。在以前的版本中,这是5%。

  • 修订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第12条。新规定不仅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技术服务费。这些付款现在受共同征税权的约束。居民国有义务为来源国遭受的税款提供减免。来源国可按最高5%的税率对技术服务付款征税。

  • 修订了第13条规定的不动产公司收入。更新版本详细说明,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收益,如在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或投资基金的证书或参与单位,如果在出售或转让这些股份或类似权益之前365天内,其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另一国的不动产。

先前的规定规定,如果超过50%的股份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不动产,出售这些股份的资本收益可以在公司拥有的财产所在国征税。

  • 第16条关于董事费用的规定已经改变。旧规则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赚取的这类收入可在该公司为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新的第16条规定,这类收入只能由居民国征税。这一变化提供了个人董事居住所在州的专属征税权。

新条款还扩展了“董事”的定义,即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 新的第23条修订了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它现在规定,如果波兰居民的收入在马耳他应纳税,缴纳的金额将在波兰扣除税款。

  • 第25条-双方协议程序已更改。修正案规定,主管当局将努力通过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议解决该案件,以期避免不符合协定的征税。尽管缔约国国内法规定了义务,达成的任何协议仍应得到执行

  • 信息交流——第26条授权使用缔约国为其他目的收到的此类信息,前提是供应国主管当局授权此类使用。

还插入了新的第26A条,该条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做法。


实施日期

这些修改将在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一年的1月1日生效。

因此,这可能是2022年1月。


补充资料

有关马耳他-波兰双重税收协定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滨屿移民

在线评估,定制出国方案!
姓名:
电话:
标签:

电话咨询

020-2905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