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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服务局FSTB咨询香港公司再调解制度

香港金融服务局FSTB咨询香港公司再调解制度

3月,香港金融服务;财政局(FSTB)就《香港公司条例》(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的拟议修正案展开了公众咨询,以在香港引入对内公司再协调制度。咨询期于5月31日结束,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计划于2023年至2024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法例。

香港于2021年为开放式基金公司(OFC)和有限合伙基金(LPF)建立了再中介制度,但其他类型的公司不存在再中介制度。这意味着,一家公司只能通过结束其原来的注册并在香港设立新实体,或通过签订法院批准的安排计划,成为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其注册地更改为香港。这两种方法成本都很高,而且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干扰。

拟议的制度将允许非香港公司将其注册地改为香港,同时保留其作为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利、义务、责任和合同。

公司注册处处长将管理拟议制度,并根据以下因素批准公司重新注册的申请:

  • 申请公司寻求转嫁的香港公司类型,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或有股本的公共无限公司——与申请人在其注册地的公司类型相同或基本相同。

  • 申请公司是否遵守其注册地管辖区关于其注册转让的法律要求。

  • 在重新注册申请之日,申请公司在其注册地的第一个财政年度是否已经结束。

  • 申请公司是否会遵守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本地公司的命名要求。

  • 公司转让决议是否已获得有资格的成员在会议上至少75%的投票批准,该会议至少提前21天向成员发出通知,其中包括批准公司转让的决议通知。

  • 申请公司是否能够在申请日后12个月内偿还到期债务。

FSTB表示,它不打算对申请公司实施经济物质测试。税务局将有权处理过渡税务事项,如交易股票的公平扣除、坏账、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和折旧。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申请公司必须在其在香港注册后60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其在其注册地注销的证据。否则,申请将被撤销,重新定居程序也将终止。

一旦重新注册,该公司将享有与其他本地注册公司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需要遵守《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公司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在香港开展某些业务,则需要单独申请相关许可证。

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公司,一旦获得再转让证书,将不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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