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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的双重国籍历史

马耳他的双重国籍历史

马耳他双重国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64年马耳他独立。1989年,马耳他首次以有限形式提出双重国籍,并于2000年合法化

让我们快速查看事件的时间线。

1964

当马耳他于1964年9月21日成为独立国家时,马耳他国籍法不允许双重国籍,除非未成年人为了保留马耳他国籍,必须在18岁至19岁生日之间放弃外国国籍。否则,他们将在19岁生日时失去马耳他国籍。在马耳他独立时保留任何其他外国公民身份的成年人必须在1967年9月21日前放弃该国籍。通过自愿行为获得另一公民身份的马耳他公民在获得该外国公民身份后自动丧失马耳他公民身份。

1989

1989年8月1日,马耳他公民身份立法引入了双重公民身份的概念,但是,这仅限于(i)出生在马耳他,(ii)移民到另一个成为其公民的国家,以及(iii)在该国移民至少六(6)年的马耳他移民。

2000

后来在2000年对上述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双重或多重国籍现已成为惯例,而不是例外。从2000年2月10日起,马耳他公民可以获得并保留外国国籍和马耳他国籍。

《马耳他公民法》(第。第188条)规定,“任何人既是马耳他公民,同时又是另一个国家公民是合法的。”因此,在2000年2月10日颁布的修正案之后,获得外国公民身份的马耳他公民可以保留其马耳他公民身份,而通过登记或入籍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也可以保留该公民身份及其外国公民身份(前提是这不影响禁止本国国民拥有双重公民身份的外国立法)。

此外,在上述修正案颁布之前已丧失公民身份的马耳他公民,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将自动重新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如果没有,他们需要申请登记为马耳他公民。

鉴于上述修正案于2000年2月10日生效,前公民自动重新取得马耳他公民身份,所有下列人士:

  • 1964年9月21日当天或之后,因出生或出生而自动成为马耳他公民
     下降;

  • 后来失去马耳他国籍;

  • 在马耳他境外居住至少六(6)年,

  • 自动重新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并被视为从未失去马耳他公民身份。

2000年2月10日未满19岁生日的人。

那些在2000年2月10日还未满19岁生日并持有除马耳他公民身份以外的其他公民身份的人保留了这种公民身份,因为他们不再需要为了不失去马耳他公民身份而放弃外国公民身份。


没有资格自动重新获得马耳他国籍的前马耳他公民

没有资格自动重新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的人(因为在2000年修正案之前,他们(i)没有在国外呆六(6)年,或者(ii)在获得外国公民身份时通过注册或入籍成为马耳他公民)需要申请注册为公民马耳他国籍(通过登记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

通过这种立法,在这些修正案之前不再是马耳他公民的人自动重新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前提是他们满足某些标准)。如果没有,那么如果该人申请登记为马耳他公民,将有助于重新取得马耳他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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