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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 - 法例

瓦努阿图内政部长于2011年9月7日根据瓦努阿图2010年移民条例第十七章赋与的权力制定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号。于2011年9月13日刊宪并正式生效。

根据行政命令2011年180号,第12节6段,符合以下条件可获批淮得到瓦国居留权: 

(i) 申请人需持有一间在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公司 和

(ii) 申请人需出示由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有关公司注册证书 和

(iii) 申请人需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需由瓦努阿图金融局认证,并获得移民局局长同意 和

(iv) 申请人需按付表规定交付相关费用 和

(v) 申请人需出具担保承诺书,需由有关瓦努阿图商务专员公署认证


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申请须知:

*申请人在瓦努阿图行使永久居留权时必需奉行当地所有法律及遵守瓦努阿图投资促进局关于外国人投资的法例 

**申请人需清楚成功得到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不代表申请人是瓦努阿图公民,未在瓦努阿图居住10年,申请人不可入籍及取得护照


瓦努阿图绿卡申请咨询热线020-29051986,1868055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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